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27號
原   告  游逸捷
被   告 劉捐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
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及原告起訴所據之本
票付款地均位在「新竹市香山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表及本票各1紙在卷可稽,是依上規定,堪認本件
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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