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32號原告 張福來 被告 張大豊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叁仟陸佰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玖拾玖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業已繳納之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詹淳涵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㈠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134,000元/平方公尺(103年1月公告現值)×11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8(權利範圍)=3,886,000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0樓):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104年度房屋評定現值:117,600元㈢訴訟標的價額:
3,886,000元+117,600元=4,003,6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