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43號聲請人 張正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蔡昀潔┌─────────────────────────────────────────────────────┐│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張盧玉蘭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19,200元│HE0000000│102年7月6日││││用合作社英專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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