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87號原告珊瑚貝殼廟法定代理人 謝榮壽 訴訟代理人 許翔寧 律師
朱家弘 律師被告 林陀桂英
李佰全 郭家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
邱德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553號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法代理,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553號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