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義勇具保人劉綉卿被告侯裕明具保人侯裕旗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綉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侯裕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劉綉卿因被告侯義勇;具保人侯裕旗因被告侯裕明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指定保證金額各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劉綉卿、侯裕旗各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侯義勇、侯裕明釋放,然被告二人經本院依其等住居所傳喚,並分別命具保人劉綉卿督同被告侯義勇;命具保人侯裕旗督同被告侯裕明到庭應訊,被告二人均未到庭,嗣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二人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侯義勇、侯裕明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劉綉卿、侯裕旗傳票送達證書〔見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89
4號卷一(下稱審訴一卷)頁70、71、74、89至94〕、拘票、報告書附卷可稽(見審訴一卷頁203、208、審訴三卷頁
3至15、19至28、64至67、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70號卷頁51至53),而被告二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二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上開具保人劉綉卿、侯裕旗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各6萬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林岳葳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