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91號原告 李月娟
李玉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黃逢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王良 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市價,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原告提出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及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供法院參酌。
三、本件聯絡人:家股書記官孫捷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55)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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