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331號聲請人 何盛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何秀真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100年2月15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附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書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經查:聲請人已具狀對被繼承人 許侯豪 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
以100年度司繼字第333號准予備查在案。又拋棄繼承權乃單方意思表示,於其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繼承權拋棄之法律效果,茲聲請人既已拋棄繼承權,復向本院重複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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