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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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7號原告甲○○被告 張芷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屬於財產權而價值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本件確認之訴事件對被告起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7日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耀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邱淑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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