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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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50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北交簡字第89
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又因再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交上易字第1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均已分別執行完畢(於本件尚不構成累犯),仍不知悔改,復於民國96年12月3日20時許,在臺北縣汐止市其姊夫住處飲用高粱酒後,所飲之酒量已使其達超過客觀生活經驗上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程度(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55毫克),竟仍騎乘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於翌日(即12月4日)0時2分,行經臺北市○○區○○街○○巷○○弄口時,為警攔檢查獲,並為酒精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81毫克。
二、案經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
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調查、審理時,自白不諱,而被告經警以酒精測定器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1毫克(mg/dl)等情,有酒精濃度測試表在卷可徵。
再查當呼氣濃度達0.25mg/l時將造成輕度協調功能降低之輕度中毒現象;當呼氣濃度達0.5mg/l時將造成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輕到中度中毒現象;當呼氣濃度達0.75mg/l時將造成思考、個性及行為改變之輕到中度中毒症狀;當呼氣濃度達1mg/l時將造成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晰之中度中毒症狀,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闡釋綦詳。本件被告經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0.81mg/dl,已有前述輕到中度之中毒症狀,顯見被告服用酒類已影響其精神及反應,而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是被告之自白足以採信。綜上,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業於民國97年1月2日修正公佈,並自同月4日起生效施行,依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法定刑部分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3法定刑部分則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97年1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已有事實欄所述2次酒醉駕車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雖未構成累犯,然適足觀其素行之良窳,且猶不知真切悔悟,再犯本案,無視用路人之安全,惡性非輕,及其經測得之酒精濃度,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
1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7年1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湯偉祥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97年1月2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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