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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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076號聲請人 張賴麗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10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2年7月1日80,000元EA00000003個月002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2年8月1日80,000元EA00000004個月003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2年9月1日80,000元EA00000005個月004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2年10月1日80,000元EA00000006個月005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2年11月1日80,000元EA00000007個月006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2年12月1日80,000元EA00000008個月007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1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08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2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09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3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10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4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11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5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12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6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13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7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14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8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15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9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16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10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17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11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18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12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19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4年1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20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4年2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21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4年3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22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4年4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23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4年5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24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4年6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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