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9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94年1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5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湯文章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