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聲請書誤繕為 黃皓堯 )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經於91年9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5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