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小字第10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田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永立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邱德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家健 即興錩企業社間給付租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9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