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調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即新光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送達代收人兼
代 理 人 葉茂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順天 全體繼承人等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即陳順天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住居處所,
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
二、提出陳順天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