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80號
原   告  吳李註
被   告  蔣仕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仕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早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75年9月17日死亡,此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原告於99年12月27日具狀向本院提
起本件訴訟時,被告已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說明,本件訴
訟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被告之繼承人自無承受訴訟之餘
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斗六市○○路○○號)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江宗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