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鴻全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5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鴻全故買贓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
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2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擔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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