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小字第11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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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營小字第11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葉哲君
被   告  陳逞峰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營小字第11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5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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