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交簡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鴻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4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鴻鈞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
(一)因本件卷內並無證據欄(三)所列「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
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之書證
,爰刪除此項證據。
(二)被告酒後駕車高速行駛於高速公路上,且經警施測之酒精
濃度為每公升0.67毫克,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
,顯有高度威脅,爰審酌此情及其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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