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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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峻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31號、第33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峻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第231號、第331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職權再議後,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惟本案被告為警查獲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第231號、第331號為附命緩起訴處分,案經職權再議後,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8972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09年9月30日起至111年9月29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偵案卷宗、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本院核發之109年度聲搜字第151號搜索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430號)、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4月27日慈大藥字第109042766號函暨鑑定書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無訛,按諸前揭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從而,聲請人聲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檢驗字號偵查案號備註1吸食器1組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4月27日慈大藥字第109042766號函暨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331號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109年4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430號)2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包、毛重0.9240公克,取樣0.0052公克同上同上同上3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總毛重0.6147公克同上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