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636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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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63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建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20號(選任辯護人 蕭維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
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吳啟民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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