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鄭權律師
何豐行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並分經本院裁定自96年3月18日、同年5月18日、同年7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6年9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辯護人當庭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事,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林哲賢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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