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聲請人甲○○
20號選任辯護人陳萬發律師被告即聲請人乙○○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
莊守禮 律師 邱鎮北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㈠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㈡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㈢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由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裁定予以羈押,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並分經本院裁定自同年8月31日、同年10月31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另被告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則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由本院於96年9月21日裁定予以羈押。現本案仍在審理中,本院認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甲○○、乙○○分別自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21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甲○○以其父親罹患癌症,為盡孝道,被告乙○○以為人子女親情為由,並均願遵期到庭,無逃亡之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部分,經核無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所述親誼事由究難認得以具保逕代羈押,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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