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成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國成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伍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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