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國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成榮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