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