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房屋稅籍資料之房屋課稅現值為
核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陳報最新房屋課稅現值資料,並以房
屋課稅現值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計算應繳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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