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4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鄭群諺鄭森仁
鄭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曾於10
7年5月4日具狀撤回其先位聲明,但本院前揭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原告迄未於限期內補正按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所應行補繳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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