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春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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