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466號聲請人 張勝隆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原之父,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2月8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檢附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等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張勝隆為被繼承人張原之父,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惟被繼承人張原死亡後,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 張伃彤 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換言之,被繼承人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張伃彤,聲請人張勝隆自無繼承權存在。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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