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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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9號聲請人 吳珮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新圳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與聲請狀附表所示相符之2張本票原本(聲請人聲請時未提出上開本票原本,而有補正之必要)。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9年度司票字第4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即提示日)│││├──┼───────┼─────────┼───────┼───────┼───────┼───┤│001│108年6月1日│4,140,000元│未載│108年6月1日│WG0000000││├──┼───────┼─────────┼───────┼───────┼───────┼───┤│002│108年6月1日│2,000,000元│未載│108年6月1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