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2號上訴人即原告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被上訴人即被告詠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讚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訴字第25
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萬5,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0,
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