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7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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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71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晏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晏傑於民國108年7月30日20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鎮○○○路○○巷○○弄○○號住處內,透過網路設備連線上網,以暱稱「 張易杰 」之帳號登入社群網站臉書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 員林人大 小事」社團中之貼文下,對帳號暱稱「MakiGr
Noa」之告訴人接續留言以「難怪你不是純種的人」、「那你可以退下了」、「我們現在是在討論中國人的事跟你無關,請非純種的人離開」、「不是純種的人趕快去告」、「連自己的大腦通通都不會用」等語之侮辱告訴人,足以減損詹子賢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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