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號相對人 張幼女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張幼女、 吳棋楠吳棋祥吳永華吳鴻騰 之債權人,因張幼女、吳棋楠、吳棋祥、陳 吳秀蘭 之被繼承人吳永華已死亡,被繼承人吳永華生前所購置之不動產借名登記於相對人 張嘉珍 名下,相對人張幼女、吳棋楠、吳棋祥、 吳陳秀蘭 曾對相對人張嘉珍提起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嗣相對人張幼女、吳棋楠、吳棋祥、吳陳秀蘭於本院取得勝訴判決後,於上訴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與相對人張嘉珍和解,惟相對人張幼女、吳棋楠、吳棋祥、吳永華、吳鴻騰積欠聲請人債務許久未為償還,相對人怠於行使權利,危害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為保全債權,與本件判決結果有直接之影響,應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了解案件進行情形,並免於相對人等察覺而逕行處分所獲得之財產致使聲請人再另行保全程序徒耗司法資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抄錄本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723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憑。惟本院函詢相對人張嘉珍等是否同意聲請人閱卷表示意見,經106年度重訴字第12號事件之當事人張嘉珍、張幼女、吳棋楠、吳棋祥、 陳吳秀蘭 具狀表示不同意,而聲請人聲請閱覽之卷宗,係被繼承人吳永華之繼承人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聲請人並非當事人,縱其為相對人張幼女、吳棋楠、吳棋祥、吳永華、吳鴻騰之債權人,核與該案訴訟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所提對於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永華、張幼女、吳棋楠、吳棋祥、吳鴻騰之債權憑證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尚不足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件訴訟卷宗,即屬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並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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