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634號
原告 徐志弘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 律師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桃交裁罰字第58-D19D71238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法官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