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郭紀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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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歐陽大維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上易字第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魏俊明

法官鍾雅蘭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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