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郭紀翔
00被告 歐陽大維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上易字第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魏俊明
法官鍾雅蘭
不得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郭紀翔
00被告 歐陽大維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上易字第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魏俊明
法官鍾雅蘭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