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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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郭珍妏受刑人蔡昌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珍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珍妏因受刑人蔡昌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546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105刑保工字第058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即釋放受刑人,嗣受刑人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仍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本院105年3月21日105刑保工字第058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新北地檢署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之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2紙、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以,受刑人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