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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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債權人明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學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日岑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之公司正確統一編號。
㈡查報債務人台灣日岑貿易有限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並
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查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若是以票據關
係請求,請敘明附表編號3支票部分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該支票尚之發票日尚未屆至)。
㈣查報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及按年息百分之6請求之依據為
何(請求事項記載按「附表所示退票日」起算利息,惟附表並無退票日之記載、附表編號3亦未退票,且利息利率與前項請求法律關係相關)。
㈤請更正附表到期日之記載(依照票據法,支票並無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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