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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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01號聲請人 周麗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原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6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顯見附表所載股票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5年6月8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是聲請人於105年9月21日遞狀(參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建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許弘杰┌───────────────────────────────┐│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1│1000││├──┼──────────┼────────┼──┼──┼──┤│2│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1│1000││├──┼──────────┼────────┼──┼──┼──┤│3│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1│1000││├──┼──────────┼────────┼──┼──┼──┤│4│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1│1000││├──┼──────────┼────────┼──┼──┼──┤│5│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1│1000││├──┼──────────┼────────┼──┼──┼──┤│0006│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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