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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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5號債權人綠陽建材實業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松登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綠陽建材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松登實業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並查報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標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