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
偵字第3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漂流物,處罰金新臺幣壹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鏈鋸壹具,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第1行「甲○○」之後增載「曾因違
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並於民國(下同)97年3月31日繳清易科罰金後,竟不知
悔改,復」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依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
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30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經提高為
新台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