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小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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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3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廖福森
訴訟代理人  張傑豪
被   告  黃世民
被   告  黃順來
被   告  王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黃世民、黃順來、王雅玲(就繼承被繼承人 潘鴻鶯 財產範圍
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4,233元,及自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5計算之利息,暨自中華民國98
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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