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7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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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小字第173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郭朝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玖佰叁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
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02元,及其中59,500元自民國97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
300元計算之違約金,此有起訴狀在卷可稽,嗣於102年8月
8日當庭捨棄前開違約金之請求,並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70,002元,及其中59,500元自97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自應准許,合先敘
明。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88年2月間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依兩造信用
卡約定條款,被告領用信用卡後,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各月消費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未依約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外,應另給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惟被告未依
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至97年7月止,尚欠
70,002元(含本金59,500元、利息5,902元、違約金4,600元
)迄未清償。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70,002元,及其中59,500元自97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提出聲明異議狀理由略以:
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資為抗辯。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
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本院合
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而其之前所提出支付
命令異議狀僅空言系爭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未提出足以阻卻
、消滅原告債權事證。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
實在。惟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
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且除上述限定之利息外,債權人不得
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
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05條、第206條及第252條定有明
文。觀諸原告提出之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所載,本件原告請求之
金額70,002元,除本金59,500元外,尚包含利息5,902元及違
約金4,600元,而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
尚難認有其他損害,原告猶以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款,向消費
者即被告收取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已因此獲
取大量之經濟利益,若再課予被告給付如約款所示計算之違約
金義務,則合併上述循環信用利息計算,被告因違約所負之賠
償責任,將高達年利率20%以上,明顯偏高,且有規避法定利
率上限予以巧取利益之嫌。是以,按前揭法條及說明,其中違
約金4,600元部分,加計原告請求利息之利率後,已逾越法定
最高利率之限制,本院認原告就請求之違約金金額過高,對被
告有失公平,爰予酌減至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適當。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主張
即非正當,應予駁回。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鄭玉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