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堅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5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