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3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乙○○公示送達民國96年8月10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6年10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7年6月2日下午2時3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施月燿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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