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17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2、4是否請求利息、違約金,亦未陳明本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終止日,經本院民國97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