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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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洋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甲○○、丙○○、丁○○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97年3月12日裁定命其補正: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二、訴之聲明。原告雖於97年3月25日具狀補正,惟依其補正之訴之聲明,本院仍無從判明原告據以請求法院裁判之原因事實及範圍,且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不補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