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06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聲請人與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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