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275號聲請人佐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喬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喬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喬昶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