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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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明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5,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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