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2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遠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雯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來錢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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